榮民遺產做公益 退輔會接管敗訴

本件龐書山所作成的遺囑為「口授遺囑」,因其有作成遺囑,且法官勘驗現場光碟後認定,龐書山雖插管無法發言,但聆聽完受託書內容,已確實了解文義後才簽名,該份遺囑是依據法定方式作成,故應先遵循其遺囑意旨,退輔會不應介入。

早年隨國軍來台、長期任教的龐書山,去年病逝前在病房留下遺囑,用所有財產成立文教基金會,做為獎助學金用。但退輔會卻要求接管其遺產。見證遺囑內容的板橋國小校長姚素蓮、國泰國小前校長黃炳鴻及龐書山堂兄龐偉卿,向板橋地院提告,最終靠著病房錄影內容打贏官司。

法律評析

單身老人未立遺囑,財產繳回國庫

中國來台的老榮民,如其

  • 遺產無人承認又未立
  • 遺囑,根據退輔會的規定,單身榮民亡故後,會先整理他個人遺留的財產,如果生前沒有遺囑交代,會等無人認定後,再繳交國庫,如果有大陸親人申請認領,也有金額上限,不能全額領走亡故榮民遺產,大陸親友認領程序,也會經過嚴格的查證與文書驗證。龐書山病重住院時,口述由男子蔡芳坤代寫同意財產受託書,名下所有財產權利義務,指定給姚素蓮3人共同協議處理。本件龐書山所作成的遺囑為「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因其有作成遺囑,且法官勘驗現場光碟後認定,龐書山雖插管無法發言,但聆聽完受託書內容,已確實了解文義後才簽名,該份遺囑是依據法定方式作成,故應先遵循其遺囑意旨,退輔會不應介入。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之方式 (小提醒:遺囑一定要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才會有效! )

    (1) 須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見證人須2人以上,1人代筆,另1人在旁監督,且不能簽名者、聾者、啞者、盲者均不得為見證人。
    (2) 遺囑人須向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
    (3) 須由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口述遺囑無須由筆記之見證人宣讀、講解,亦無須經遺囑人之認可,但筆記中如有增減塗改,應由筆記人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及字數,另行簽名,否則其塗改增刪部分無效。
    (4) 由筆記人記明年月日,與其他

  • 見證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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