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標示不良,老翁被貨車撞死,國賠案件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現今已縣市合併後,台中市政府應為賠償義務機關。老翁家屬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請求之

一個烏龍路標,害死一條無辜生命!台中市旱溪東、西側防汛道路,因分屬豐原、潭子兩區公所管轄,竟各做各的路標,一端單行道、另一端卻是雙向道。日前一名老翁騎機車由潭子端進入、行駛至一半,與對向貨車相撞身亡,家屬氣憤決定提國賠

交通局長林良泰指出,縣巿合併前,鄉鎮公所有路權決定號誌,才出現一條路兩種不同標誌,縣巿合併後都由巿府統籌,「將逐一清查後一一改進。」律師黃雅琴表示:「此案若確定因標示標線缺失致老翁車禍,有因果關係,國賠應可成立。」

法律評析

道路標線致命,國賠案件向誰求償

該案之中,被貨車撞死的老翁遺族,可以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須視該公共設施究係屬於豐原區公所管轄,抑或屬於潭子區公所管轄?抑或屬於台中市政府所管轄來決定,從交通局林局長所言,似乎在縣市合併前由各鄉鎮公所各自管轄,然而現今已縣市合併,應係由台中市政府管轄。是故,台中市政府應為
  • 賠償義務機關

    老翁家屬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10條),協議成立以此協議書作為執行名義,即可

  • 請求國賠;協議不成,依據同法第11條提起國賠訴訟,並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喪葬費。至於賠償義務機關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係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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