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下屬bitch,女經理遭公司開除

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罵張女「bitch」之行為,已觸犯《勞動基準法》第12條地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新北市某公司財務會計經理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指摘業務助理張女遲到早退是「bitch」(意為母狗、婊子),李女慘遭公司開除,不服打官司要求復職。法院認定李女罵張「bitch」是重大侮辱同事,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解僱合法,判決李女敗訴。

法律評析

公然辱罵同事,公司有權記過或開除

本件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罵張女「bitch」之行為,已觸犯《勞動基準法》第12條地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有「重大侮辱行為」即構成被開除的要件,但應有一定程序,例如: 先予警告記過等處分無效後,才能解僱,員工才會心服口服。但因一句「bitch」開除員工太牽強,該公司表示李女任職三年常與同事衝突,甚至對總經理不禮貌,才做出解雇李女之決定。

再來,李女辱罵張女之行為亦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加害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說出不堪入耳的話或是作出粗鄙的舉動讓他人受侮辱,至於侮辱的方法並沒有限制,不論是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均無不可。且公然侮辱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亦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賠償。


    補充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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