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聚眾鬥毆,械鬥打死人

青少年械鬥群毆,需端視青少年行為當時是否具備傷害故意?或是殺人故意?而若同時兼備兩種故意,則成立殺人罪即為已足。至於「故意」不限於「直接故意」,抱持著「我打你,甚至殺了你,也沒差」這種間接故意,仍然屬於故意犯,成立殺人罪責。

7月12號發生在彰化市的PUB青少年械鬥群毆造成1死2傷的兇殺命案,警方再循線逮捕到涉案的莊姓兄弟檔嫌犯到案,並起出涉案的2把西瓜刀,其中一把還砍到凹陷,血跡斑斑,兇狠的程度讓承辦員警不僅搖頭。

法律評析

逞凶鬥狠賠上人生,圍毆死人殺人罪成立

(一)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該案中,青少年械鬥群毆,需端視青少年行為當時是否具備傷害故意?或是殺人故意?而若同時兼備兩種故意,則成立殺人罪即為已足。至於「故意」不限於「直接故意」,抱持著「我打你,甚至殺了你,也沒差」這種間接故意,仍然屬於故意犯,成立殺人罪責。這些青少年參與鬥毆者為共同正犯,若有裡面的人所做出的結果超過了當初協議所為的行為,就超過的部分由逾越計畫者自行負責,這又稱為共同正犯之逾越。

(三)而在場助勢沒有參與鬥毆行動者,依據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重傷者,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著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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