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遭雇主濫用 過勞死頻傳

勞基法84-1條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

去年九月南亞的徐姓工程師疑似過勞死、去年十二月兩位台大醫師也一樣、還有上個月傳出的宏達電謝姓工程師、接著又有姜姓保全員,他們都是長時間工作、長期處在疲倦狀態、疑似過勞死的個案。不管什麼行業,都有過勞的風險。這個問題勞委會不是不知道。

法律評析

責任制罰不怕,勞基法應加強保護力度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台灣企業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84-1條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到1次才罰6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律師建議,未來對僱主所課刑責,應依照不同情節區分輕重程度,例如,情節輕處6個月以下刑期、僱主不必坐牢,情節重者則處兩年以上刑責不可緩刑,透過檢察官裁量,既可預防苛待員工的僱主,亦不至於因此干擾公司治理,影響企業競爭力。但若修法針對放任超時工作不管的僱主課以刑責,情況就不同。

律師解釋,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例如,平日已嚴格命令勞工不得超時加班,並透過管理程序嚴格要求,甚至在薪資上做限制,「已盡到責任」,若無法證明就可能觸法。

一旦勞基法課僱主刑責,即使未來資方要求勞工都不必到班打卡、都在家工作,檢察官仍可透過調閱勞動契約、到班記錄、薪資資料,確定僱主是否對勞工提出不合理工作要求,若證據顯示勞方超時加班是資方要求,不幸發生過勞死的地點不是在公司,僱主也仍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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