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男火舞失誤,台中夜店惡火悲劇,過失致死與國賠

猛男表演火舞秀因過失引發火災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本罪的失火是指因為行為人的過失導致行為客體著火燃燒,過失是指行為人應注意、可以注意卻沒有注意到,猛男恐觸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台中知名夜店傑克丹尼(又名「ALA」)上演激情猛男火舞秀,現場歡呼聲不斷,不料這名猛男是第一次表演火舞,他在拋接火舞棒時,竟燒到天花板隔音泡棉,瞬間引發大火,200名顧客驚慌奪門逃生,但惡火仍帶走9條年輕生命,並造成12傷。

法律評析

猛男火舞釀災,過失致死與國家賠償

猛男表演火舞秀因過失引發火災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失火是指因為行為人的過失導致行為客體著火燃燒,過失是指行為人應注意、可以注意卻沒有注意到,像本件的猛男在室內表演火舞,應該原本就可以注意到該表演有引發火災的危險性,卻沒有在事前準備消防急救設備。且該火災造成9死12傷的慘劇,猛男恐觸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還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中猛男在一開始就應該知道火舞表演具有危險性,卻並沒有在事前準備消防急救設備,故猛男是有過失的。傷者及死者家屬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向業者及舞者提出損害賠償

且本件有提起國賠的空間,家屬如果依法提國賠,須向台中市政府提出,台中市政府會依法或行政責任的釐清准否,假如傷亡者家屬或本人不服,可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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