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條客羈押釋放當天,輪姦未成年少女

陳男從事容留未成年女子賣淫,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人輪姦少女蘋果,涉嫌加重強制性交罪。

桃園縣男子陳男帶少女接客賣淫,上週六另因旗下少女被嗆,率眾將黃姓男子打成重傷,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卻被釋回後,當晚就涉嫌與綽號「阿偉」的男子輪流性侵害蹺家投靠的少女「蘋果」,昨天再度被捕。陳男前天晚間獲釋,返回桃園市力行路據點休息,其旗下少女「葡萄」帶著蹺家的14歲少女「蘋果」前來借宿,酒過三巡後,陳男與綽號「阿偉」男子將「蘋果」帶入房間,涉嫌輪流性侵得逞。

法律評析

 剛出獄就輪姦未成年媒介未成年人賣淫重罪

陳男從事容留未成年女子賣淫,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條:「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蘋果」為14歲之未成年少女,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該案陳男與阿偉二人輪姦少女蘋果,涉嫌加重強制性交,依據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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