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三寶多,違規與防衛性駕駛

小心駕駛!馬路上的行動神祖牌!?台中市中港路文心路口,時常上演道路驚魂記,逆向騎車講手機不稀奇,單車騎士還直接跟著車陣來個大轉彎

台中市中港路文心路口,時常上演道路驚魂記,逆向騎車講手機不稀奇,單車騎士還直接跟著車陣來個大轉彎,這位阿嬤直接鑽進馬路正中間,沒有注意到救護車迎面來,直接和汽車爭道轉彎,還有人沒有兩段式左轉,根本是行動神祖牌!

汽車駕駛為了搶快也違規,這部悍馬車不顧對向來車,直接大迴轉進慢車道,這部小客車就這麼直接停在車道上下車,開車經過這裡,駕駛人要特別小心,才不會被撞又或是撞到別人! 根據台中市警局的交通隊公佈的統計資料,上半年度台中市的十大肇事路口,中港文心路口就是第一名,另外永春東路和環中路,以及市區的五權路和林森路,也都在列,而這幾個肇事路口的共通點,就是交通流量大,交通號誌多!但仔細分析資料發現,肇事率高還是和駕駛人不守法有關,尤其沒有按照規定禮讓行車,佔了肇事比率五成以上。

 

法律評析

小心駕駛,馬路上的行動神祖牌

依據道路交湍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下面列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比較常會觸犯的幾種情形,當然囿於版面,也又未提到的部份,請大家可以自行參照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同法第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同法第46條:「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同法第47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同法第55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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