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錯計程車司機,圍毆都是共犯

該案少年們因不甘計程車司機超車的糾紛,而四處追尋與他們結怨的計程車司機,結果誤以為同車隊不同車子。他們想打的計程車是別台,但誤以為另外的計程車是他們要打的那一台,這個在學理上叫做「客體錯誤」。

台北市發生計程車司機遭砸車傷人事件,有計程車司機在行進間,突然被人攔了下來,打得全身傷,警方接獲通報後趕赴現場,打人群眾一哄而散,但是有2名嫌犯落網,根據嫌犯供稱,他們是和計程車發生超車糾紛,但是計程車跑掉,因此才沿著市區尋找,看到同車隊的計程車,以為是當事人,所以才動手圍毆。
計程車模樣都差不多,被朋友叫來的傅姓、江姓男子毫不留情,就是一陣亂打,想替朋友出氣,警方獲報趕來當場逮個正著,開車的友人卻反而先落跑,直到要被法辦,開銀色轎車的朋友還是遲遲未出面。替朋友出頭過了頭,惹上官司,對方卻置之不理,2名嫌犯也真的是苦哈哈。

法律評析

打錯人?打人就要罰,打錯人更糟

(一)該案少年們因不甘計程車司機超車的糾紛,而四處追尋與他們結怨的計程車司機,結果誤以為同車隊不同車子。他們想打的計程車是別台,但誤以為另外的計程車是他們要打的那一台,這個在學理上叫做「客體錯誤」。而那些滋事份子所要侵犯的是計程車公司的財產法益(毀損)及計程車司機的身體法益(傷害),他的目的與結果都確實如此,所以不論打到的人是誰?或者砸掉的車是誰的?都是同等價的,因為他們仍然都有傷害與毀損的犯意,所實施的結果確實也造成這種後果,不阻卻故意,都必須要受罰。

(二)所以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且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他們彼此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彼此也有犯意聯絡,為傷害罪與毀損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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