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流浪狗遭虐待,惡意削掉頭骨,動物保護法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具備虐待動物的故意,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3款:「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台中縣豐原社皮公園發現一隻流浪狗遭人用利刃削掉三分之一的頭骨,耳朵也被削了下來,愛狗人士發現後緊急送醫,花了3小時縫合,經過1個月細心照顧,才救回一命。 

法律評析

流浪狗的命也是命,虐待浪浪有罰責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該案豐原社皮公園有發現流浪狗遭人用利刃削下頭骨三分之ㄧ,傷口切面完整,且左耳只剩皮黏在頭上,醫生研判受虐時間超過24小時。

(二)顯見虐待者應具備虐待動物故意,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3款:「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害動物;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然而此人將該犬頭骨削掉三分之一,致該犬左耳只剩皮黏在頭骨上,若致使牠耳朵聽覺功能,則依據同法第25條第1款:「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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