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地檢署外開槍示威,對空鳴槍有法可罰

不明人士開槍動機為何尚不明確,若是挑釁司法威信故意,而開槍擊破地檢署玻璃,雖沒有任何人員傷亡,如果犯罪行為人的意圖在於恐嚇地檢署的人員生命、身體、財產並且致生危害公安者,仍可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北縣板橋地檢署的法庭、偵查2棟大樓,晚間6點58分遭到不明份子開槍,檢警目前正在積極搜查。警方從現場中並沒有發現彈頭,不排除嫌犯可能是拿強力彈弓攻擊,只是開槍的人究竟是誰?有什麼任何目的?檢警目前都還沒有頭緒,而不幸中的大幸是,沒有傳出傷亡消息。
不管是槍還是強力彈弓,嫌犯囂張的行徑,已經寫下司法史上最狂妄的一頁,也等於是向司法下戰帖,破案,指日可待。

法律評析

對空鳴槍,地檢署外很囂張

(一)不明人士開槍動機為何尚不明確,若是挑釁司法威信故意,而開槍擊破地檢署玻璃,雖沒有任何人員傷亡,如果犯罪行為人的意圖在於恐嚇地檢署的人員生命身體財產並且致生危害公安者,仍可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將地檢署的玻璃擊破,使玻璃致令不堪用,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持有槍枝,則可能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未經許可製造槍械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將槍械轉讓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供自己他人犯罪使用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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