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和解,恐龍法官不恐龍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52條之規定,法官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審酌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例如:被告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品行、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後的態度等等。而原告與被告有和解,也是法官審酌刑期的重要標準。

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獸男一年來每個禮拜假日性侵同居人十歲女兒,估計約性侵了52次,但法院卻判決獸男八年。若依一罪一罰的原則,被告前後五十二次犯罪,應分論併罰,若以法官認定獸男每次性侵應判處三年兩個月,論罪範圍可從三年兩個月到三十年的最高執行刑。

但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陳顯榮說,法官是可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等狀況判刑,只要是在法定條文的刑期內宣判都符合規定

法律評析

 為什麼輕判?恐龍法官是你?

根據刑法第52條之規定,法官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審酌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例如:被告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品行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後的態度等等。

而原告與被告有和解,也是法官審酌刑期的重要標準,而本案的法官之所以輕判,主要是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也無前科,故法官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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