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亂喊快跳,判處過失致死

男子因沒有注意消防隊員是否做好救援措施,進而大喊跳樓,造成死傷的結果屬過失行為,構成過失致死罪。點蚊香造成火警,雖不是故意,但此建築物為供人使用之住宅,足以造成公共危險,所以構成公共危險罪。

去年4月,桃園一名男子點蚊香引發火警,他逃出屋外,大喊「失火了,趕快跳」,住在6樓的4名住戶,以為是消防人員的指示,認為樓下已經鋪好氣墊往下跳,造成2死、2重傷的悲劇;高等法院依照過失致死罪,判處亂叫人跳樓的薛姓男子,1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

當時獲報趕到的消防人員,大喊制止不能跳,但薛姓男子還是硬要喊「抱著棉被跳」,讓4名住戶以為是消防隊員的聲音,才會不顧生命地往下跳,導致遺憾發生,薛姓男子不僅叫人跳樓被法院判刑,還因為點蚊香而引發火警,觸犯公共危險罪,判拘役50天,因為他的亂喊讓住戶誤判,導致悲劇發生,令人不勝唏噓。

法律評析

男子亂叫人跳樓釀2死2傷,過失致死罪

此男子因沒有注意消防隊員是否做好救援措施,進而大喊跳樓,造成死傷的結果屬過失行為,構成過失致死罪。所謂過失行為是指:「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行為。」,這名男子應該注意消防隊員有無做好救援措施,他也可以注意但是他沒有注意,就一直大喊快跳,這就是過失行為。

因為他的喊叫造成別人錯誤以為是消防隊員的聲音,進而跳下樓,致兩死兩重傷的結果發生,始足以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

點蚊香造成火警,雖不是故意,但此建築物為供人使用之住宅,足以造成公共危險,所以構成公共危險罪。所謂致生公共危險是指火勢有延燒到其他房舍的可能。所以亦足以構成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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