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不忠貞,軍方勒令退伍,重婚與通姦

我國婚姻關係採登記婚制,不同於以往儀式婚制,公開宴客等常見結婚儀式不具有結婚效力;如李姓士官並未與第三者登記,而僅參與集團結婚,該次婚姻尚不具效力,自無構成重婚罪的可能。

號稱「忠貞」的憲兵再爆醜聞!一名已婚並育有兩子的憲兵副排長不僅搞外遇,甚至還大方的穿著軍服帶情婦參加集團結婚,甚至還把所有的親密照通通放在部落格。憲兵司令部今(28)日表示,經查證後,所屬202指揮部350營第2連李世泓上士(已婚)坦承不諱,已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核予大過一次處分,並以不適服現役辦理汰除。

法律評析

重婚罪與通姦罪,關於我國登記結婚制度

媒體報導李姓現役上士涉嫌「重婚」,然我國現行刑法所定義之重婚,必須於前後婚姻均為有效為前提,方得構成刑法§237重婚罪。自民國97年5月起,我國婚姻關係改採登記婚制,不同於以往儀式婚制,公開宴客等常見結婚儀式不具有結婚效力,真正結婚始點為準新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兩人的婚姻關係始為合法有效。如上所述,如李姓士官並未與第三者登記,而僅參與集團結婚,該次婚姻尚不具效力,自無構成重婚罪的可能。 

惟,如上述重婚罪不構成,則當事人李姓上士的配偶仍有刑法上的救濟管道,根據網路上大方供開兩人交往、參與集團結婚等照,以及本人及親友證實,李姓士官確實與該名女子存在超越男女正常交往範圍的關係,已經足以構成刑法§239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他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姦者,亦同。

但須注意的是,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有權提起司法救濟之人僅該犯罪者之配偶,如配偶於追訴期間未為告訴或明知而宥恕者不得提告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未受法律判決前,皆應視其為無罪,如依媒體報導所言,該名士官已遭軍方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分及勒令退伍,則是否等於法律未審先判?而由法定刑觀之,重婚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的刑度差異甚大,該懲處係以何罪作為出發?無論重婚罪或通姦罪之成立前提下,該罪行之受害者僅行為人之配偶一人,而對其施以記過、勒令退伍等處分是否為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實屬有待商榷之處

[通姦罪]:通姦罪目前已經除罪化,但仍可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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