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了一支手機,賠了一場婚姻

成立侵占遺失物罪,然而侵占遺失物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被害人原諒,仍不得撤回訴訟,檢察官仍然可以依法起訴,只不過因為屬於輕罪,檢察官亦可作緩起訴處分。

掉一支手機,竟然「丟」了一個老婆!張先生把籌備婚禮細節記在手機裡,今年六月卻不小心遺失手機,他傳簡訊請撿到的人「高抬貴手」,卻無回應,等到警方幫他找回手機,一場大好婚事已經告吹,張先生氣得說︰「對方可以賠我一個老婆嗎?」堅持提告還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30歲的張先生和交往2年多的女友論及婚嫁,今年6月4日下午,他搭計程車在台北縣中和市圓通路下車,手機忘在車上,因籌備婚禮的重要電話及細節都儲存在手機裡,他急得團團轉,馬上報警,撥打自己手機都沒人接,他發出數通簡訊,拜託撿到的人趕快歸還,都沒有回音。張男找不回手機,婚期因而延期,小兩口也鬧得不愉快,最後竟然分手,讓他很鬱卒。今年10月,瑞芳警分局偵查佐沈紀光看到遺失物協尋公文,主動調閱張先生的手機序號,查出這支手機被26歲邱姓男子插卡使用,邱男到案說,姊姊邱靜瑩撿到後給他使用。

瑞芳警方日前通知張先生取回手機,因見他神情悶悶不樂,細問才得知這支手機讓一場婚姻泡湯,邱女雖表歉意,但張先生堅提告訴,警方昨依侵占罪嫌將邱女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法律評析

撿走別人的東西,侵占遺失物吞刑責

依據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名姐姐撿到別人的手機卻沒有送到警局,眼見弟弟沒有手機用,遂拿別人的手機給弟弟用,符合「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要件。

所以成立侵占遺失物罪,然而侵占遺失物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被害人原諒,仍不得撤回訴訟,檢察官仍然可以依法起訴,只不過因為屬於輕罪,檢察官亦可作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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