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恩負義,寄寓男子綁架宿主孫子

陳姓男子綁架男童的部分,因為無勒贖行為,所以不成立擄人勒贖罪.但可以論處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掐昏男童,以為男童死亡才罷手掩埋。因為陳姓男子停手並非己意中止,應論以障礙未遂,而依殺人未遂罪論處。

「阿丈救我啦!」男子陳嫌在台縣三峽某里長家白吃白住,他不滿被趕人,前晚掐昏里長的5歲長孫棄「屍」山谷,親友暨百餘里民摸黑搜山,裝死的男童扯破塑膠袋,淋雨呼救,巧遇尿急姨丈,被綁6個半小時後奇蹟似死裡逃生。25歲的陳嫌是里長次子的朋友,已斷斷續續借宿3年多,目前還因妨害性自主被發布通緝;里長次子最近服役後,陳嫌獨佔他房間,被要求搬出自力更生,竟對男童下殺手報復。

 

法律評析

擄走男童勒暈棄「屍」,殺人罪障礙未遂

該案陳姓男子涉嫌綁架男童其供稱係為報復趕他走的里長,並且意圖販賣,此部分涉及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質押人口罪:「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該最也有處罰未遂犯,所以雖然陳姓男子最後沒有順利將男童賣掉,檢方仍然可以再其確實有著手行為後依該罪論處。

而該陳姓男子綁架男童的部分,因為無勒贖行為,所以不成立擄人勒贖罪.但可以論處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後來陳姓男子不滿被里長趕走,因此綁走里長孫子後,掐昏男童,以為男童死亡才罷手掩埋。因為陳姓男子停手並非己意中止,而是誤以為男童已死,再掐也沒有意義才停手,所以應論以障礙未遂,而依殺人未遂罪論處,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該案因為男童未死,陳姓男子是誤以為男童已死才丟棄屍體,所以此部分並未構成遺棄屍體罪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