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工時非無上限,加班一定要給加班費

勞雇關係大多是一種長期性跟繼續性的契約關係,雇主沒有得到勞工的同意就不能隨便進行更改。可以約定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的部分,應該依同法第24條的規定,給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疲累勞工們吶喊:「難道責任制就該放棄休假或下班時間嗎?」「對之前沒有休的特休跟正常假,難道不能向公司要求核發津貼跟加班費嗎?」

公司規定每天上班八小時然後有八天的月休,但要配合公司運作每天加班都沒有計算加班費,還規定所有員工加班一律用休假的方式抵充,還限制期間補休完畢,特休假也都規定期限內需休完,否則等於自動放棄,從沒發放不休假津貼,勞工受僱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即使是責任制專業人員仍還是必須參考該法相關規定,並不是指工時可以完全沒有上限或者全沒有例假。

法律評析

責任制工時,可以特約但仍要依法給付超時工資

勞雇關係大多是一種長期性跟繼續性的契約關係,而勞動契約的內容決定後,雇主沒有得到勞工的同意就不能隨便進行更改,所以勞動契約必須勞資雙方當事人針對內容合意後才算成立。如果有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屬於責任制的專業人員,就必須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約定,可是契約要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生效力,這裡的書面其實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只要能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在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範圍內是可以特別約定的,以避免將來發生勞資糾紛。

所以顧及勞工的健康福祉不可約定全無休假,也應依同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可以約定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的部分,應該依同法第24條的規定,給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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