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玩伴覬覦好友註冊費,殺人的少年犯

行兇少年們為強盜殺人罪共同正犯。兇手為未滿十八歲之限制責任能力人,是否減輕其刑要看法院裁判。如果惡性重大,法官非但可以不減輕刑,反可以依據刑法第57條,加重刑期。

駭人聽聞的少年集體殺人事件,十七歲高中生因為拿到父親匯給他的一萬六千元註冊費,引起四名同伴覬覦,四人先強押少年提款,然後將他圍毆致死丟入溪中,四名犯案少年落網後完全沒有悔意,非常冷血。

四名少年全都未滿18歲,可是卻涉嫌聯手先劫財再殺人,而且殺的還是自己的好朋友,警局另一邊,死者的家屬來了20多人,挺直的身體壓抑著氣憤的情緒。年邁的老阿公,傷心的要問,兇手為何這樣殘忍。

法律評析

為了16000,4少年殺同學棄屍

該四名少年覬覦十七歲高中生的一萬六千元註冊費,因此強押被害少年提款,再將他圍毆致死丟入溪中,過程中施以強制手段,而劫取被害人財物,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應論以刑法第332條強盜殺人結合犯:「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行兇少年們彼此有犯意聯絡,為強盜殺人罪共同正犯。但該兇手為未滿十八歲之限制責任能力人,是否減輕其刑要看法院裁判。如果惡性重大法官非但可以不減輕刑反可以依據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作為加重刑期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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